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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有OBU及海外分行21日起可申办人民币业务

2011年07月21日 22:55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7月21日消息 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台当局金融主管部门21日订定“台湾地区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规定”,开放OBU(海外金融业务分行)及海外分行办理人民币业务,并自即日起生效,业者自即日起就可以提出申请。

  今年5月,台当局金融主管部门预告将开放OBU及海外分行办理人民币业务,21日完成“台湾地区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规定”的订定,并自即日起生效,也就是说,业者可以马上提出OBU及海外分行办理人民币业务的申请。

  依据相关规定,OBU办理人民币业务往来对象以境外的个人、法人、台当局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包含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及其在第三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为主,业务范围包括存款、授信、信用状签发、通知、押汇及进出口托收等。

  不过,OBU与海外分行的往来对象属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及其在第三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者,限于两岸金融往来办法第11条、第12条的业务范围;业务项目涉及银行有价证券买卖者,应依“商业银行投资有价证券之种类及限制规定”办理,银行还不可投资由大陆发行的人民币有价证券。(中国台湾网 刘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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