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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局内与人妻偷情长达10年 台一警察遭检方起诉

2011年06月25日 15:45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6月25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台北巿士林警分局陈姓警察,涉嫌在分局杂物间与厨房女工偷情,时间长达10年,女工丈夫告妻子及警察妨害家庭。但女工夫妇后来和好,士林地检署予不起诉处分,但建请警察机关惩处。

  士林分局表示,陈自1990年起任职警察,现为小队长,全案爆发时,督察曾调查此案,分局将于收到检方书类后,对陈作出惩处。

  台检方表示,陈男于2000年间,在分局长办公室负责文书处理工作,竟于2000年起,至2005年5月间,明知厨房女工有配偶,趁分局长不在办公室时,与厨房女工在分局2楼秘书室旁的杂物间内发生性关系,每月约2次频率。

  女工于2005年5月间离职后,陈男仍趁下班时间,打电话约女工到分局,趁没人注意,在杂物间或厨房约会,每月约1至2次频率,直到2010年9月间止。

  检方指出,女工丈夫发现妻子与他人讲电话时,神情有异,追问出妻与陈男偷情,告陈妨害家庭。警讯时,陈否认偷情,反控对方不实指控,提出诬告告诉。

  检方侦讯期间,女工坦承多次与陈男于分局及陈住处发生性行为,指称陈的胸部有小颗痣,陈住处前的巷子为无尾巷,并绘制陈住处平面图,客厅、厨房、卧室等隔局及沙发、桌子等摆设。

  陈男在侦讯时,否认曾带女工到住处,仅坦承住处前的巷子为无尾巷。检警勘查陈男胸部的确有痣,且现场勘验陈男住处平面图、隔局及摆设与女工指述内容相同。

  不过,提告的女工丈夫在侦办期间原谅妻子,台检方依台“刑法第245条第2项”规定,对女工不起诉处分;另依按告诉不可分原则,陈男也被不起诉处分。至于陈指控女工丈夫诬告部分,同样不起诉。

  士林地检署在书类中指出,陈男为警务人员,本应端正己身,竟与人妻在住处及士林分局杂物间、厨房内等处所,有逾矩行为,建请警察机关依法行政惩处。(中国台湾网 冯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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