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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性虐酒店小姐致死 台湾富家子获刑15年半

2011年06月23日 14:29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6月23日消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湾新北市车商小开(富二代)宋志宏,三年前在家中吸毒大搞性爱三P,将黄姓酒店小姐性虐待致死。新北市地方法院一审时宋志宏被依杀人罪判无期徒刑,台“高等法院”二审审结改判,合议庭认定宋志宏长期性虐待黄女,但并无杀人意图,且在黄女重伤昏迷后报案送医,改依伤害致死罪论处,判宋应执行15年徒刑。

  据报道,父亲是知名车商,36岁的宋志宏家境富裕挥霍成性,并染上毒瘾。2008年间,宋志宏先与陈姓女子同居,后又遇到有吸毒习惯的黄姓酒店小姐,同年10月3人同居。宋视陈、黄两女是性玩物,经常要求两女和他进行吸毒性派对,若有不从,动辄拳打脚踢,还剪去黄女的一头长发。宋志宏为求刺激,曾将黄女捆绑在椅子上,淋湿身体后,用铁片、钢筷通电或用电击棒,以听取黄女的惨叫为乐;还曾拿水管抽打、香烟烧烫黄女,并拉黄女去撞墙、拿安全帽重击头部等,令黄女全身伤痕累累。

  为掩饰犯行,宋志宏逼黄女写下“所受伤势及未来若发生死亡结果,均与宋志宏无关”的遗书。同年11月24日上午,黄女被打到头部皮下及硬脑膜下腔出血,导致中枢神经休克,兼有安非他命中毒性休克且脱肛,宋志宏见事态严重,打电话将黄女送医仍告不治。

  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合议庭认为,杀人罪与伤害致死罪的区别,在下手加害时有无死亡的预见,因无积极证据认定宋志宏有置黄姓女子于死地的动机,基于罪证有疑,改依伤害致死罪最重法定刑度论处,判处15年徒刑,毒品部分判1年,合并应执行15年半。(中国台湾网 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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