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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一男子外遇 法院判“小三”赔元配30万

2011年06月06日 13:32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6月6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一陈姓女子发现丈夫与朱姓女子外遇,并为朱购屋置产,提告向朱女求偿。法院一审判陈败诉。不过,陈女丈夫在二审时坦承外遇,法官改判朱女应赔偿陈女新30万元(新台币,下同)。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最新公布的判决,陈姓女子向法院提告指出,她与郭姓男子在1989年结婚,育有2名子女,但2008年6月间,她发现丈夫与朱姓女子境外同游,并花费616万多元购买房产登记朱女名下,当时一气之下原要控告朱女通奸,但丈夫一再保证不再与朱女往来,于是放弃提告。

  不过,去年1月间,陈女收到朱女所传的短信,要求陈女与丈夫一起出面,三人好好谈谈,朱还表示自己与郭男是真心相爱,陈女才发觉丈夫与朱女仍有来往,认为朱女侵害夫妻关系,造成她精神痛苦,提告求偿80万元精神抚慰金。

  朱女出庭辩称,她于2007年8月间透过友人介绍认识郭姓男子,当时郭告诉她,妻子患重病恐不久人世,希望朱女陪伴。朱女指出,自己因要独自扶养9岁女儿而拒绝郭男,但在郭用心追求下逐渐被感动,进而交往。朱女主张,2008年6月被陈女发现后,已不再与郭婚外情,陈女的求偿权利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时效。

  法院一审时认为,郭虽确为朱女置产,且朱女也曾发送2封短信给陈女,强调自己与郭真心相爱,但法官认为不足证明朱女与郭通奸,判陈女败诉。

  陈女上诉后,郭在台“高院”审理期间出庭坦承,与朱女直到去年6月间才正式分手,之前至少每周与朱女有1次性行为。二审认为,郭身为三角恋主角,证词具有不可替代性,认定朱女与郭藕断丝连,导致陈女精神受创,改判陈女胜诉。法官审酌陈女已与丈夫修好,且朱女另有幼女与老母待养,判朱女赔偿陈女30万元定谳。(中国台湾网 刘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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