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5月27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女艺人萧蔷被台北市国税局认定漏报2003年间在大陆拍戏、工作室付她的薪资,须补税并罚金628万余元(新台币,下同)。萧蔷提起行政诉讼,台湾行政法院26日判决她败诉确定。
据报道,萧蔷2003年在大陆演出电视剧“心恋”,片酬411万余元,她以个人名义和大陆公司签约,属个人业务所得,总计她当年所得1300多万元,应补税424万余元、罚金204万余元。(中国台湾网 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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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冯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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