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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一男子“袭胸” 摸到无罪没摸到反判刑

2011年03月14日 10:15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3月14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苗栗县25岁张姓男子,被指控涉嫌尾随3名女子,猥亵其中2人得逞,另一人因紧急关上屋门,未被张男得逞。案经检方起诉,苗栗地方法院针对张男未得逞的那一次,以侵入附连围绕之土地罪判刑9个月;被控2次得逞的部分,法官认为警方侦办过程有明显瑕疵,判决无罪。

  张男被指控在2009年7月4日深夜及7月31日凌晨,骑摩托车分别尾随3名单身骑车女子,企图趁机猥亵。其中一名女子发觉有异,加速回到租屋处后,立即冲入屋内,将屋门关上并反锁。张男尾随至该女租屋处,用力拍打屋门,女子害怕尖叫后,张男才骑车逃逸。因该女子认得张男是以前的邻居,并清楚记下他的摩托车车号,报警将张男查获。法院判决指出,张男猥亵虽未得逞,但因女子租屋处是三合院,他擅自进入庭院,已构成侵入附连围绕之土地罪,法官判刑9个月。

  另2名女子,一人在街头遭捂嘴、摸胸;一人在进入家门后被尾随侵入,强压在客厅沙发上,被害人拼命反抗并大叫,引来家人才脱离狼爪。2女报警后,警方调阅张男照片供她们指认后,将张男送办并经检方起诉。

  不过,法官调查发现,警方请2女指认时,未依相关规定先告知照片中的男子有可能不是嫌犯,恐有暗示、诱导效果,且被害人尚未指认照片,何以警讯笔录就记载“因遭受张男性侵害未遂所以制作笔录”。

  此外,案发时天色昏暗,2女只看到歹徒背面,如何根据照片指认出歹徒,瑕疵相当明显,因此依“毒树果实理论”,不足作为认定张男犯案的证据,判决无罪。(中国台湾网 刘海伟)

  毒树果实理论:

  毒树指的是非法获取证据的方式方法以及直接获得的证据,比如刑讯逼供,违反法定的程序取得的证据,其果实指的是通过这些非法的手段取得的证据,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据,利用这个证据又合法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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