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淇 资料图
中国台湾网2月15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媒体《自由时报》于2009年5月报道舒淇出席邮轮启航仪式时,疑未穿内裤走光,还附2张舒淇早期裸露写真照。舒淇控告《自由时报》侵权,近日,台湾“高等法院”判《自由时报》赔偿舒淇新台币60万元定谳。
据报道,根据台“高院”判决书,《自由时报》在2009年5月间,以《舒淇撩薄纱、封点失了手、隐露三角洲》为标题、“女星不爱穿内裤”为副标题,报道舒淇出席上海哥斯达邮轮启航仪式时,疑不慎走光,并刊登2张舒淇15年前拍摄的裸照。对此,舒淇认为,自己从默默无闻到获台湾金马奖肯定、挤身国际影星之列,但《自由时报》刊登裸照将使她多年努力受到破坏,并严重侵害她的名誉、肖像权。
据此,此案一审时,法官认为裸照当年经舒淇同意拍摄,但事隔已久,被告选在舒淇影坛声望正盛时,刻意旧事重提,使舒淇努力摆脱艳星的过往再遭议论,因此,判决《自由时报》赔偿舒淇精神抚慰金60万元新台币。近日,台“高院”驳回《自由时报》上诉,全案定谳。(中国台湾网 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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