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1月30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壹周刊》2001年曾以“露天摇头性爱派对”为题报道艺人小S(徐熙娣)等人的私人派对,《壹周刊》社长裴伟因此遭控妨害秘密。今天(30日),台湾“高等法院”判裴伟4个月徒刑,减刑2个月、可交罚金免刑。
法院判决指出,小S、柳翰雅、范晓萱等人在自家别墅的户外泳池举办派对,却遭《壹周刊》摄影记者从邻近大楼偷拍、窃录,并以“露天摇头性爱派对”为题,将30多张偷拍的照片及窃录画面刊登在当期《壹周刊》封面及内文,社长裴伟因而遭控妨害秘密。
双方已于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壹周刊》已分别赔偿小S等人200万(新台币,下同)到300万元不等。但台检方就《壹周刊》贩卖窃录画面部分以图利妨害秘密罪起诉裴伟,属于刑事部分,不得撤回。法院审理时,《壹周刊》表示,别墅泳池任何人从高处都看得见,不具隐密性,不构成妨害秘密,但法院合议庭认为,泳池有树木遮挡视线,且别墅大门与围墙都有防止路人窥视的效果,认定小S等人在别墅内的行为属于非公开活动。(中国台湾网 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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