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1月26日消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北地方法院审理“二次金改”案,认定国泰、元大等金控业者因不知陈水扁、吴淑珍夫妇巨款是贪污所得,不构成洗钱罪,判决无罪。台检方特侦组昨天(25日)在上诉书中,特别指出合议庭对洗钱行为的定义过于狭隘,这些金控业者在处理陈水扁家资产时,有人曾经对资金来源起疑,或曾婉拒,难以认定不知情。
特侦组指出,依台湾“最高法院”判决,洗钱行为应就犯罪全部过程加以观察,包括有无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之性质、来源、所有地、所有权或其它改变,因而妨碍重大犯罪之追查或处罚。
特侦组认为,陈水扁在国泰金合并世华银、元大证并复华金控2案,确实以台湾地区领导人职务介入,因此金控业者交付金钱给陈水扁、吴淑珍夫妇,构成贪污。检方强调,国泰蔡家以“蚂蚁雄兵”方式,将4亿元(新台币,下同)令属下分次提领,累积至整数后由马永成交付陈水扁,证明本案为商人以前金、后谢行贿官员的典型官商勾结贿赂案例。
此外,元大送2亿元给吴淑珍的时间,并非是在2008年选举期间,事后吴淑珍请吴景茂、杜丽萍将7.4亿元交给马维辰藏匿时,吴景茂向马说,“陈水扁、吴淑珍多次选举只剩下这些钱,如果被抄走的话,以后退休就没有钱生活……”另陈水扁、吴淑珍夫妇将国泰世华7.4亿元藏匿元大时,马志玲也向杜丽萍说,他怀疑“这一定不是好东西”。
特侦组质疑,若陈水扁家7.4亿元,确是选举结余款,理应至银行开户存入,一年利息至少有1333万,为何要以高风险方式搬运藏匿?而且陈水扁、吴淑珍请侯西峰、吕泰荣、吕和霖等人代租宝徕房屋,是吴淑珍找侯到家中取钱,再辗转交付吕和霖,避开正常管道偿还,令人难以置信。
至于陈水扁的子女陈致中、陈幸妤、媳妇黄睿靓等人,一审认为他们不清楚父母资金来源均判无罪,但检方认为,陈致中、黄睿靓等人使用这些巨款在美国买房子,作私人享用,却推称毫无不知情,有违经验法则与论理法则。(中国台湾网 孙金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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