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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两女子相恋发生性关系 法院以性侵判刑5个月

2010年10月13日 08:22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0月13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中19岁许女和15岁的王姓少女相恋并发生性关系,少女的母亲事后提起告诉,台中高分院审理时,王姓少女表示是在两情相悦下发生性关系而非性侵,而许女也深感悔意,但王姓少女未满16岁,法官还是判处许女有期徒刑5个月、缓刑3年,且需赔偿王姓少女25万元(新台币,下同)。

  判决书指出,许女是在17岁时认识了13岁的王姓少女,2人交往了2年之久,期间还发生过多次性关系,直到去年2月间,王姓少女的母亲发现,气得提告,检方侦办之后对许女加以起诉,一审法院判处许女有期徒刑5个月、缓刑3年。

  检方认为法官量刑过低而提起上诉,台中高分院法官认为,2人虽是在两情相悦下发生性关系,不能完全归责许女,但王女未满16岁,思想尚未成熟,许女与她发生性关系对其人格发展有不良影响。(中国台湾网  孙金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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