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
中国台湾网10月8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名模林志玲因漏税遭税务部门追缴带罚819万元(新台币,下同)一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林志玲没有漏报故意,昨日判她需补税684万余元,但免缴100多万元罚锾。
报道指出,由于全案日前言辩时,林志玲亲自到庭,并安静地坐在法庭内聆听,庭审结束后即低调离开。今天宣判时,法院外再度聚集部分民众围观,期望能见到林志玲现身,不过林志玲并未到庭聆听。
林志玲目前人在海外,经纪人手机关机。对于是否将再上诉,林志玲母亲吴慈美接受电话访问时表示:“如果说真的有什么漏报,一定会去缴清,如果是没有的话,我们会据理力争”。
根据法院判决,林志玲因漏报2003年到2005年度薪资所得1732万7638元,去年遭税务部门要求补缴684万4433元税额,并处罚锾135万1850元。林志玲不服,提起诉愿遭驳回后,再提起行政诉讼。林志玲主张,薪资是个人“执行业务所得”,最高可扣除45%的成本费用。但台税务机关主张,林志玲所得应属“薪资所得”,认为林志玲应追缴税额并罚锾。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议庭依据台当局“财政部”去年函释,认定林志玲的收入,不符合“执行业务所得”,应属薪资所得,但认为林志玲并非故意认定错误,判她不需缴罚锾,但需补税。全案可上诉。(中国台湾网 刘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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