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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官向承审案被告妻借钱三审无罪 再遭发回更审

2010年09月16日 09:55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9月16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南高分院前法官徐宏志被诉承审台南县前副议长周五六贿选案时收贿725万元(新台币,下同),更一审认定是借款,判徐宏志无罪;台湾“最高法院”质疑更一审未经调查就认定钱和贿赂无关,将全案发回台南高分院更审,查清楚徐宏志是否“假借款,真收贿”。

  徐宏志从一审、二审至更一审都获判无罪。台湾最高法院发回的理由指出,检调搜到徐宏志笔记本,记载“人家的老婆”的帐目有三笔钱,共计725万元,徐已经承认“人家的老婆”是指被告周五六的妻子周陈秀霞,就应查明钱的性质。

  台湾“最高法院”质疑,如果是借贷关系,钱怎么交付的、徐宏志拿去做何用途、有无开立借款凭证、如何约定利息及还款日及是否已经清偿等,以及徐宏志身为法官,为何会向被告的太太借款?这些都应详加调查清楚。

  台湾“最高法院”也认为,徐宏志虽然只是周五六案的陪席法官,但和审判长、受命法官同样具有行使案件评议的职权,及对判决结果的影响程度,因此仍要查明是否假借款之名收贿?

  检察官起诉指出,周五六在1994年竞选副议长,涉嫌招待议员到泰国、南投县鹿谷旅游贿选,更二审判周有罪,更三审合议庭由徐宏志担任陪席法官。周陈秀霞得知徐嗜打麻将,透过徐宏志的牌友拉上关系,与徐同桌打麻将,并曾支开牌友,私下讨论周五六案情。2001年12月、周五六更三审获改判无罪的4个月后,徐宏志即收受周陈秀霞725万元。

  台湾“最高法院”认为,刑事庭法官不得和案件当事人或家属有赠与、借贷、买卖、投资、分红等任何名目的金钱往来,如有违反,除应负行政或惩戒责任外,即使有借款的形式,也要探究是否假借款之名、行收贿之实,不能不做调查就认定和贿赂无关。(中国台湾网  孙金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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