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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犯罪所得 大陆可没收台湾经济犯在陆资产

2010年07月16日 08:00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7月16日消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美国政府(15日)已向当地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案,申请没收陈水扁夫妇收贿后在美购置的房产,也有人关心大陆能否加以比照,扣押台湾潜逃的经济犯于大陆的财产。

  台当局“陆委会副主委”刘德勋昨被媒体询问此议题时指出,依去年两岸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九条规定,双方同意在不违反己方规定范围内,就犯罪所得移交或变价移交事宜给予协助。因此台湾经济犯在大陆购置的资产,只要经司法单位确认是犯罪所得,即可加以扣押。

  不过刘德勋也坦承,过去两岸在打击经济罪犯方面欠缺具体成果,未来将加强这方面的合作。(中国台湾网  孙金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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