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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酒瘾者50年增200倍 女民代提案严控酒品贩卖

2010年03月31日 19:28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3月31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女性民代今天发起联署,推动台酒害防制条例草案,除了贩卖酒品给未满18岁的未成年,最高可处15000元(新台币 下同)罚款外,也限定酒商不得透过台湾的广播、电视、电影等媒体刊登酒品广告。草案规定台湾电视节目中不得出现饮酒画面,希望以最严苛的标准保障未成年人远离酒害威胁。草案中也提议,针对酒精浓度35%以上烈酒开征“烈酒捐”。

  草案由国民党民代江玲君发起,民代侯彩凤共同提案,所有联署民代清一色都是女性,党派横跨蓝绿,有男性民代风闻此事表达联署意愿也被婉拒。

  提案说明中指出,台北市疗养院研究显示,近50年来台湾酒瘾患者激增200倍,许多是15至17岁青少年时期喝了第一口酒,到了25岁就成了酒鬼;家族中有酒瘾患者的,喝酒成瘾的机率更是常人的10倍。因此草案明订未满18岁者,不得饮酒,父母或监护人应负教育责任,违反者必须接受酒害矫治教育。贩卖酒品给未成年人,则处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提案指出,经研究发现,酒精广告量与未成年人酒精消费量存在明显联系。因此草案也明订,酒品广告不得透过台湾的广播、电视、电影、录像物、报纸、海报、等方式宣传。也不能作为其它产品的赠品,或以散装或杯斟到处分发。违反的台湾传媒、广告业者可处20万元罚款、且按次处罚。酒品业者罚款最高为50万元,被处罚三次者,将被停止制造、输入或贩卖酒品1年。

  草案规定,应在酒瓶外以中文明显标示“饮酒过量,有害健康”或酒害防制有关警语,面积不得小于容器面积的20%。违反规定的台湾业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收回改正;逾期未改善,将停止其制造或输入酒品1年。

  草案中也责成台当局“卫生署”设置台湾酒害防制推动委员会,调查酒品走私、非法制造情况及查缉假酒。草案内容还包括开征“烈酒捐”,针对酒精浓度35%以上的烈酒,开征酒品健康福利捐等相关税费,改善台湾健保财务情况。(中国台湾网 陈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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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陈佳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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