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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籍人大代表建议允许台资银行尽快开办人民币业务

2010年03月12日 12:09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3月12日消息 《海峡两岸银行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 已于今年1月16日正式生效,两岸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在信息交换、机构设立、危机处置、人员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同维护两岸银行业稳健发展。已在大陆开设办事处的台资银行将升格为分行,正式开展相关业务。台籍人大代表胡有清建议,允许台资银行尽快开办人民币业务,以促进在大陆的中小台资企业的发展。

  据胡有清代表介绍,根据大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资银行(台资银行参照执行)须在大陆开设办事处两年以上才能成立分行,且正式开业3年,其中连续盈利两年才能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即根据规定,目前的台资银行要在3年后才能开展人民币业务。

  当前世界经济复苏的基础仍然脆弱,金融领域风险没有完全消除。虽然大陆经济已呈现回升向好的趋势,但基础需进一步巩固,贷款问题仍是制约部分企业发展的瓶颈。

  胡有清代表表示,台资企业特别是中小台资企业在大陆缺少抵押物和担保条件,一般较难于向大陆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台资银行主要服务台资企业,在大陆开设分行,可以在台湾完成资信审查、抵押担保等手续,在大陆放款。“台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将有助于中小台资企业解决贷款问题”胡有清代表说。

  他建议缩短台资银行等待期限,允许其尽快开办人民币业务,以促进在大陆中小台资企业的发展。(中国台湾网记者 胡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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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珊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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