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签:两会领导人商谈 | 经贸文化论坛 | 直击海峡论坛 | 建党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本网快讯  >   正文

台当局推动公共场所设哺乳室 条例送“立院”审议

2010年03月07日 11:15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3月7日消息 台当局“行政院”“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草案已送台湾“立法院”审议,条文规定一定面积的公共场所需设哺乳室。台当局“卫生署”表示,将配套订定哺乳室设置标准,让妈妈们有隐私且专用的哺乳、集乳环境。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卫生署”联络室指出,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草案和“民众健康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都是“立法院”本会期“卫生署”业务相关的优先法案;其中,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争议较小,可望顺利过关。

  “卫生署民众健康局”指出,草案内容规定,楼板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台当局机关、公营场所,或服务场所楼板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铁路车站、航空站和捷运交会转乘站,营业场所楼板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百货公司等,均应设置哺乳室,并有明显标示。

  台“卫生署民众健康局”指出,草案也授权“卫生署”研订哺集乳室设置标准,“卫生署民众健康局”除就基本设备、安全、采光、通风等规范事项外,将明定哺 (集)乳室除专供哺集乳外,不得作为其它用途,并强调应订定管理维护办法,友善母乳哺育环境。

  依据草案内容,妇女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时,任何人不得禁止、驱离或妨碍,否则除处罚行为人6000元(新台币,下同)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锾外,若行为人是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也会连带处罚场所负责人3000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锾。

  台湾母乳协会秘书长高宜伶指出,如果空间有限,可上锁的会议室只要有电源、有椅子,也可权充哺育室,更重要的是,雇主应遵守“两性工作平等法”或“劳动基准法”规定,提供1天2次、每次半小时的哺集乳时间,对母乳妈妈更友善。(刘海伟)

浏览更多台湾新闻

: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