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薰二审判刑8月,若上诉驳回就得坐牢。资料照片
吴淑珍二审判刑9月,没替自己喊冤,却为未获缓刑的子女叫屈。资料照片
中国台湾网2月4日消息 据台湾《苹果日报》报道,台湾“高等法院”审理陈水扁家四人及前台北101大楼董事长陈敏薰伪证案,发现检方当年侦办公务机要费案,陈致中、陈幸妤第二次作伪证时,未被告知拒绝证言权利,也没签名具结,认定只剩一次伪证,昨连同赵建铭一并减半判刑各3月,吴淑珍则减为9月,但未宣告缓刑,让扁家希望落空。
陈敏薰虽自白犯罪,但台湾“高等法院”认她蔑视司法、心存侥幸、企图卸责,并非真心悔悟,因此判刑8月,也没宣告缓刑。陈敏薰的律师庄国明昨表示:“无法接受,将再提上诉。”但若上诉遭驳回,陈敏薰就得坐牢。
2006年台湾“高检署”查黑中心侦办陈水扁涉诈领公务机要费案时,发现核销发票中,包含女儿陈幸妤洗发等32笔消费共17万余元(新台币,下同)、儿子陈致中买内衣裤等20笔消费共8万多元、女婿赵建铭洗车打蜡等8笔开销共7万多元。三人都两度证称“代父母购物馈赠或宴客”,后坦承受母亲吴淑珍指示作伪证;四人一审都认罪,台北地院判吴淑珍1年、陈致中等3人各6月。
陈敏薰则是在检方作证时,坦承送1000万元请陈水扁夫妇帮忙争取大华证券董座职务,到法院作证却翻供否认,被依伪证罪起诉,一审不认罪被重判1年半,二审才当庭落泪认罪。
台湾“高等法院”查出陈幸妤姐弟对父母涉及犯罪,依法有权拒绝证言,但第二次侦讯时,检方未善尽告知义务,讯后也没让两人签名具结,认定该次作证程序有瑕疵,不构成伪证罪,加上三人因亲情作伪证,且已认罪,因此酌减四人刑度。
陈水扁之子陈致中昨表示:“未获缓刑,与其它伪证案判决情况相比显然不公平。”陈水扁幕僚江志铭转述,吴淑珍也替子女抱屈,认为子女言行都是奉母之命,会考虑子女态度,再决定是否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表示,陈致中等人虽求缓刑,但考虑扁家四人都另涉他案,才没同意。律师吴孟良表示,依《刑法》规定,陈幸妤、陈致中与赵建铭判刑不超过6月,虽因伪证罪不得易科罚金,但可声请改服社会劳动,提供义诊、免费法律咨询,交换入狱服刑。
法界建议陈幸妤、赵建铭夫妇和陈致中三人放弃上诉,请求改服社会劳动,只要每天12小时工作45天,同样可免牢狱之灾。台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刘承武说:“初犯或无危险性被告,原则上检方都会同意易服社会劳动。”(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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