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签:两会领导人商谈 | 经贸文化论坛 | 直击海峡论坛 | 建党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本网快讯  >   正文

台当局拟规定从事性工作须经配偶同意惹纷议

2010年02月02日 07:01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2月2日消息 为使性工作者除罪化、除罚化,台当局“内政部”研拟“成人性交易管理法”草案,规定有配偶的成人性工作者在从事性工作前,必须取得配偶同意。若配偶不同意,仍难逃“刑法”的“通奸罪”,另一半也可据此请求离婚。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因台湾“大法官释宪”解释,指“社会秩序维护法”第一项一款,罚娼不罚嫖的规定“违宪”,台“内政部”上周在台“行政院人权小组会议”,提出性工作除罚化相关配套措施,并说明“成人性交易管理法”草案初步方向。

  台“行政院长”吴敦义认为,除了性工作者的意见,有必要加入宗教界意见,吴敦义裁示,延后半年再提出具体的行动方案。

  台湾妇女团体认为“内政部”的规定多此一举,“当局公权力,有必要介入私领域这么多吗?”台湾妇女新知基金会董事长范云指出,“成人性交易法”向来有跟“通奸罪”抵触的疑虑,“内政部”应是要“解决”抵触“通奸罪”的问题,不须在“性交易法”中规范,否则有如侵害性自主权。

  律师尤美女指出,“内政部”应先分清楚是要性工作除罪化还是合法化,若是合法化,“工作”的权利该被保障,断无要经配偶同意之理。她强调,“刑法”的通奸及“民法”据以离婚的事由,都是认定通奸会“伤害婚姻忠诚”,倘若性工作只是“工作”,性行为不具感情,并未侵害婚姻忠诚,怎能算通奸?

  台湾励馨基金会执行长纪惠容则认为,有配偶的女人从事性工作,会触犯“通奸罪”,须经丈夫同意,但有配偶的嫖客,同样也犯“通奸罪”,“他们的太太怎么办?”

  台湾女人连线秘书长蔡宛芬也指出,“内政部”此举形同大倒退,不可思议,只想管控女性的生理、情欲,却放任男性,“当局若真如此,我们一定反对到底。”(王赛赛)

浏览更多台湾新闻

: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