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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明确规定不得禁止妇女公共场所哺乳

2010年01月21日 13:47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月21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当局“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台湾“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草案,明定台湾一定面积以上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哺(集)乳室,并有明显标示。妇女于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时,不得禁止、驱离或妨碍。

  台湾过去曾有妇女在公共场所公开哺育母乳遭驱离或干扰,或被要求必须至哺(集)乳室哺育,明显影响妇女哺育母乳权利。为保障妇女于公共场所哺育母乳权益,台当局“行政院院会”上午通过“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草案”,将送台湾“立法院”审议。

  草案规定,台湾提供民众申办业务或服务的场所总楼地板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行政机关、营业场所总楼地板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营事业、服务场所总楼地板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铁路车站与航空站及捷运交会转乘站、营业场所总楼地板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百货公司,以及其它经关公告的场所,应设哺(集)乳室供民众使用,并有明显标示。

  草案明订,未设哺(集)乳室或设置而无明显标示者,县市主管机关应加以劝导,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处6000元(新台币 下同)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得按次处罚。妇女于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时,任何人不得禁止、驱离或妨碍,违者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若行为人是该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并处该公共场所负责人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母乳哺育权利,不因该公共场所已设哺(集)乳室而受影响。草案还规定,台湾县市主管机关应对公共场所建筑物所设置的哺(集)乳室及设备,进行检查或抽查。公共场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违者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草案也规定,公共场所依规定应设置哺(集)乳室,应于条例施行日起1年内完成设置。(陈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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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陈佳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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