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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拟为岛内银行登陆订定“防卫机制”

2010年01月18日 09:02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月18日消息 两岸金融开放将订定“防卫机制”,包括岛内银行在大陆设分行办理的放款额度,不能逾当地拆借资金及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尽量以当地资金为主,避免从台湾带太多资金过去,投资亏损迟未改善者,将暂停汇出资金投资等。

  据台湾《经济日报》报道,台当局“行政院”上周五已收到两岸金融、保险、证券及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修正草案,两岸金融往来将是“四去三来”,即岛内银行登陆可设办事处、分行、子行和参股,陆银来台可设办事处、分行和参股,但不得设子行。

  两岸金融监理合作谅解备忘录(MOU)已在16日生效,但攸关两岸金融机构互相设点和参股的两岸金融等三个配套许可办法,却尚未核定,台“行政院”官员昨日表示,将加快作业脚步,最快本周展开审查。另外,台“行政院会”周四初步排定将听取MOU生效后,两岸金融往来等三个配套许可办法规划方向,届时两岸金融机构互相设点和参股的方向、原则,可望拍板定案。

  “行政院”官员昨日表示,从台当局“金管会”提报的两岸金融开放办法草案可以看出,除了两岸金融市场的开放措施外,也订有金融预警及防卫机制,除让两岸金融在循序渐进开放的同时,也有一定的“防火墙”。

  据台湾媒体了解,防卫机制主要包括,岛内银行到大陆设立分行、子行经营业务后。为避免台湾资金大量外移,将要求银行大陆分行办理的放款额度,不能超过大陆当地吸收的存款及拆借资金的一定比率。有关官员表示,这项原则是希望业者,在大陆当地吸收所有存款,或拆借多少资金,就尽量以大陆当地的资金去从事放款,避免从台湾带太多资金过去。

  此外,当公有银行在大陆的投资亏损达一定金额,台当局主管机关会要求提出改善计划,若无法改善继续赔钱时,可能就会暂停再投资,甚至要求卖掉持股撤回投资等。 (刘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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