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轻易监看员工的MSN或电子邮件,员工在传输数据时,可得特别小心。来源:台湾《联合报》
中国台湾网1月18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网络世代来临,企业都会严格控管员工网络行为,除了无法监控的网站、通讯软件直接封锁外,员工在公司网络上的一举一动,都有相关软件可供监控、侧录,等于是无孔不入的计算机监视器。员工在传输数据时,可得特别小心。
“非法监看”MSN闹出官司
台湾人力银行业龙头之一104人力银行公司最近就传出一起劳资纠纷,一位遭解雇的赖小姐上周向法院按铃控告104人力银行非法监看员工MSN内容,并涉嫌非法解雇劳工。
赖小姐向媒体投诉,她在104任职1年8个月,去年11月5日,无预警被三名主管叫到办公室,质问她是否有用MSN传公司机密文件给她的侄女。公司表示她违反公司规定,当天就要她走人,并要求她签下终止契约通知同意书,否则不能离开办公室,也不许走到外面打电话及联络家人。
赖小姐表示,她当场质问公司为何未经同意监看她的MSN;但主管回答,因为从去年五月起发现她的MSN流量太大,很不正常,经公司内部核准才监看,事先有载明在劳动合约中。
104人力银行公关经理方光玮昨天表示,该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约中,确实记载公司若认为有需要、经过直属主管同意,可以监看员工电子邮件等通讯内容;赖姓前员工在进公司时有签字同意,公司依规定处理,并未恶意监看。
方光玮强调,当天公司主管只是在办公室中与赖姓员工谈离职,并未限制她的自由,她也当场同意离职及签下终止劳动契约通知书。至于赖小姐表示她传到外界的不是机密,这属事实认定,由司法程序认定。
赖小姐说,公司所谓的机密文件,其实只是基本的简单信息,而且“公司也没有事先警告我这么做不行”,第二天她即前往警察局报案,控告三名主管妨碍人身自由、妨碍秘密通讯。赖小姐说,她一度报请台北市劳工局进行调解,但104并不愿和解。
是否愿被监看 劳动法规管不到
台北县劳工局昨天表示,104人力银行与赖姓女员工的劳资争议,因双方各执一词,经台北县劳工局调解未成立,赖女已提告,循司法途径解决。
劳工局说,赖姓员工表示,当时她在主管坚持下,被迫签立自愿终止劳雇契约,才获准离开办公室,这部分有无涉及限制人身自由,须由司法判定,至于有无违法解雇,因双方各有说词,无法达成共识,最后调解不成立。
至于劳动契约载明直属长官可监看员工电子通讯内容,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劳工局说,劳动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可不可以于契约载明,应视个案的实际情形,来认定契约内容及执行上有无损害到劳工的工作权,本案已进入司法程序,须由法院判定,劳工局无从判定。
法界:合法监看要征求员工同意
老板付你薪水,就可以监看你的MSN、电子邮件吗?台湾有律师表示,依据不同产业属性,有些行业的确需要严格保密,企业须先适切告知员工、取得员工同意,才可以监看。
万国法律事务所律师林发立表示,在网络时代,电子邮件很容易成为企业泄密的管道,包括高科技、防务安全之类的产业,的确有“监看”的必要性。
林发立表示,为了防范网络成泄密管道,企业对网络资源的使用,应有明确规范,并且让员工清楚知道,公司会监视其对外通讯,并取得员工的同意。
如果发现员工泄漏公司机密,若企业提出“合法监看”的证据,这些电子邮件就可作为呈堂证据;如果老板没事乱监看,可能触犯“刑法”妨害秘密罪,而且民事上也算侵权行为。(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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