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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基会称台金融管理部门纵容银行擅调利率

2010年01月14日 13:22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月14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以下简称台“消基会”)市调20家银行发现,持卡人迟缴最低缴款金额时,20家全可自动调动循环利率,有15家竟调到最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肇因是台当局“金管会”纵容失职造成。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消基会今日召开“信用卡迟缴1日银行竟自动调升循环利率”记者会。台湾消基会董事长谢天仁说,去年6月10日台北地方法院出现台“司法”首例,该件卡债清偿案的持卡人共积欠台湾中信银利息和本金新台币46万9000多元及现金欠款12万7000多元,判决结果依消费者保护规定“定型化契约违反诚信原则”,持卡人仅需偿还本金即可。

  谢天仁说,台湾消基会在今年1月7日到11日抽样调查20家银行的信用卡约定条款,检视持卡人若未能于缴款截止日缴交最低应缴金额时,银行会否调升持卡人利率。结果20家银行全都在信用卡定型化契约中规定银行可以自动调动持卡人循环利率。其中15家在定型化契约中明白指出,可将循环利率调到最高(18.75%到20%)。

  台消基会依据当中18家提供最高与最低循环利率计算,发现若以新台币2万元计算,利息最高可差到2976新台币。台湾消基会法律委员会董事、政大法律系系主任杨淑文说,银行此举已经违反“民法”与“消保法”。

  杨淑文说,迟延利息在“民法”上叫“损害赔偿”,依规定得以“恢复原状”,但绝对不会让得利人双重得利。且台“民法”第203条规定,应付利息的债务其利率未约定,亦无规定可据者,周年利率为5%。依据台“民法”第233条规定,无需支付迟延利息。杨淑文进一步表示,惩罚概念是公权力才可发动的,银行不能私设刑堂,业者甚至擅自将迟延利率调至最高,已违反“民法”。

  杨淑文说,“消保法”第12条第1项也规定,定型化契约中的条款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者,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者,契约视同无效。银行擅自调动利率作为,已再违反“消保法”,应视同无效。她强调,去年法院判例即便消费者获得平反,但效力仅及于提起诉讼的该持卡人。整个制度问题主因是“金管会”失职,“金管会”应行使行政调查权,依“法”订定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范本,规定银行业者依“法”不得擅自订下业者可单方调动利率的规定,才是根本解决之道,“金管会”已明显失职,台湾“监察院”应做调查。(刘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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