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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4月1日将施行保障妇女公共场所哺乳规定

2010年01月11日 15:14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月11日消息 今日,台北市政府公告“台北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自治条例”将于4月1日施行。这项台湾首创“法令”明文保障妇女公共场所哺乳权利,任何人不得制止,违者将处以新台币5000元到最高3万元罚锾。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健康管理处处长游丽惠今天说,“台北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自治条例”已经于去年12月22日正式公告,这也是台湾首创透过“法令”保障妇女哺乳权利,将于今年4月1日施行。

  游丽惠说,“条例”中明确规范妇女在台北市的公园、街道、卖场、公交车、捷运车厢及车站等公共场所进行母乳哺育权利,任何人不得有制止、驱离或其它影响哺育行为,否则将处以新台币5000元至最高3万元罚锾。游丽惠指出,“台北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自治条例”并规定任何人不得以公共场所已设置哺乳室为理由,要求妇女前往哺乳室哺育母乳。若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有违反行为,除非雇主能证明非内部规定所致,且已事先教导从业人员,否则将处罚雇主。

  台北市卫生局表示,为保障妇女与婴儿权益,台北市多年来持续推动各项哺喂母乳政策,自2001年起推行母婴亲善医院,提倡妇女哺育母乳;2005起研议推动“台北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自治条例”。台北卫生局指出,历经4年终于在去年6月29日经台北市议会三读通过,送请台当局在去年底核定,成为台湾第一个保障“妇女公开哺乳权法令”,提供妇女在北市哺喂母乳时,一个更友善、更具支持性的环境。

  台北市卫生局说,“条例”施行后可望为妇女除去公开哺喂母乳的担忧,使婴儿与哺乳妇女都能获得应有的人权需求。(刘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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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刘海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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