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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企高层行贿扁家不予追究 但台检方认定构成洗钱

2009年12月24日 17:04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2月24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特侦组24日侦结“二次金改”衍生贪污、洗钱等案,起诉23人。其中遭起诉的台企高层,虽然都躲过行贿罪责,但仍被台特侦组认定构成洗钱罪。

  据报道,陈水扁家弊案第3波起诉范围,主要就企业行贿及洗钱两大部分。台检方认定,企业界人士拿钱给陈水扁家,因属“不违背职务行贿罪”,行为当时并无刑责。

  行贿的部分,包括陈水扁家原存放在台湾国泰世华银行保险室的新台币7.4亿元来源、流向。台特侦组认定,陈水扁、吴淑珍夫妇收受企业巨款,构成贪污。

  在洗钱的部分,包括陈水扁的子女、儿媳、吴淑珍胞兄吴景茂、台湾国泰金控副董事长蔡镇宇等人,因涉嫌协助陈水扁家藏钱、搬钱,以及元大金控的马家协助扁陈水家将款项转往瑞士等行为,都被台特侦组认定构成洗钱。

  报道说,陈水扁家透过台湾国扬前董事长侯西峰、高兴昌董事长吕泰荣帮忙,以吕泰荣胞姐吕和霖名义购买宝徕豪宅,也被台特侦组认定构成洗钱。(王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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