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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称大陆企业在台子公司可享高科技租税优惠

2009年12月23日 13:49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2月23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陆资企业赴台座谈,要求享有高科技租税优惠。台当局“经济部”今天表示,陆企只要在台湾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法人(子公司)均可享有,但分公司与办事处不在适用之列。

  赴台投资第一家大陆企业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公司总裁王晶今天表示,她希望台湾对人员往来入出境更方便、给予落地签注,并且能够享受高科技税收优惠,即年底即将落日的“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以及明年开始启动的“产业创新条例”。

  特别到台中出席陆资座谈会的台当局“经济部”投资业务处长凌家裕说,陆资企业可以适用“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和“产业创新条例”。台当局“经济部”工业局长杜紫军表示,不论是外资或是陆资,只要在台湾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法人,即属于台湾法人;但必须是子公司,分公司与办事处均无法适用。

  杜紫军解释,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务独立,例如南山人寿与美国国际集团(AIG)的财务独立,目前出售案与母公司是独立处理。但分公司与办事处的财务与大陆母公司合并,因此无法开放适用台湾的高科技租税优惠。

  目前岛内外资适用“促进产业升级条例”高科技租税优惠的包括IBM、飞利浦等企业,陆资只要是在台子公司,是台湾法人,能符合产业租税优惠的条件,杜紫军说,台当局不会排斥。

  “促进产业升级条例”预计今年年底落日;去年台当局“经济部”为奖励制造业投资,以2年为期给予一般制造业及技术服务业享有5年免税优惠,也是年底到期。杜紫军说,迄今包括新大陆科技公司都没有向“经济部”申请,可能与大陆制造业来台投资案件少有关。

  明年开始实施的“产业创新条例”,台当局“经济部”将给予研究与人才培育投资抵减的优惠,没有5年免营所税的租税奖励。(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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