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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行政机构修正“贪污治罪条例” 行贿者有罪

2009年09月25日 06:59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9月25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当局行政机构会议昨天通过“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民众对公务员“不违背职务行为”的行贿,从现行的不处罚,改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50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下罚金。

  换言之,像辜仲谅“不乐之捐”给陈水扁3亿元、陈敏熏给陈水扁家1千万元等作为,在修正后,就不能再以“攀关系、买心安”、“收款者未违背职务”等为由脱罪。

  这次修正也减轻“公务员违背职务上行为行贿罪”刑度,由现行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6个月以上5年以下,这是因为学者与实务界认为,现行1到7年的刑度过重。

  台当局行政机构负责人吴敦义昨天在会议宣示,增订不违背职务行贿罪,有助于导正社会过去请客、送红包的错误观念。

  台当局行政机构官员表示,检调侦办陈水扁涉及海外洗钱案,发现二次金改疑似企业行贿,但依现行“贪污治罪条例”,只要受贿的公务人员无违背职务行为,行贿者即未成立犯罪,引发争议。(芮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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