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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再提具保停止羁押 法院以有逃亡动机为由驳回

2009年09月15日 21:41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陈水扁被判处无期徒刑,他14日放风时若有所思。(图片来源:台湾《联合报》)

 

  中国台湾网9月15日消息 陈水扁在台北地方法院宣判前,向承审合议庭声请具保停止羁押。台北地方法院认定,陈水扁被羁押的原因及理由仍然存在,今天驳回陈水扁声请。

  台北地方法院已于11日一审宣判扁家4大案,但陈水扁遭法院延押期限到25日才届满,在全案移审台湾“高等法院”前,台北地方法院仍可决定陈水扁相关声请的准驳。

  法院裁定书指出,依检察官起诉罪嫌,足堪认定陈水扁犯罪嫌疑重大,且陈水扁与家人以洗钱到海外方式藏匿的金额,高达新台币10余亿元,至今尚有5.7亿元的巨款仍未查扣,难保陈水扁无逃亡动机。

  法官认为,依相关证人证述,陈水扁在获悉洗钱情事遭查觉后,随即设法湮灭事证,可见陈水扁对曝光的款项,有积极变造、湮灭证据情事,为确保日后审判及执行程序完成,陈水扁仍有羁押必要。 (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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