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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铭陈幸妤夫妇漏报代言费诉讼案16日宣判

2009年07月09日 16:21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7月9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陈水扁女儿陈幸妤与夫婿赵建铭漏报脐带血代言费行政诉讼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辩论终结,承审法官谕知将于16日上午宣判。

  报道称,赵建铭夫妇漏报脐带血代言费行政诉讼案今天开庭,陈幸妤仍未出庭,陈幸妤委任会计师吴光仁在法庭表示,台当局“财政部”过去解释函认定,表演人活动所得为执行业务所得,陈幸妤也只是接受脐带血公司委托,进行录音和录制,符合台当局“财政部”定义。因此,台当局税务部门对陈幸妤课税基准认定过高。

  不过,今天出庭的税务部门人员说,陈幸妤是受雇于脐带血公司进行代言,不算执行业务。因此,代言费应算薪资所得。

  赵建铭、陈幸妤夫妇2002年、2005年申报该年度所得税时,分别漏报代言脐带血的收入531万多元(新台币,下同),直到台开弊案爆发才曝光,台税务部门2006年5月查帐后,对2人补课税及罚锾。

  台税务部门查出,纳入赵建铭脐带血的代言收入,陈幸妤2002年度应申报所得总额为861万余元,须补税143万多元,罚锾87万6000余元;赵建铭部分,则是被查出2005年的所得税,须补缴170万余元,罚锾101万余元。

  随后,赵建铭、陈幸妤在2006年6月12日补缴税款,并提出诉愿指出脐带血代言费是执行业务所得,而非薪资所得。但台当局“财政部”认为, 2人是在税务部门查帐后才补税,不符合自动补报补缴的免罚规定,税务部门的补税罚锾决定并没有错,驳回诉愿。赵建铭、陈幸妤2人事后不服,于是提出行政诉讼。(罗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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