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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法院判定陈水扁无脱逃可能 提解时不上手铐

2009年06月24日 21:23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6月24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北地方法院发言人长黄俊明今天指出,由于陈水扁从台北看守所戒护科大门到警备车的路程短,法警人数也有5人,因此不需要上手铐。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公务机要费及龙潭购地等案,在6月16、23日及今天传唤陈水扁出庭,但他都没有上手铐,对此法院提出说明。

  黄俊明表示,台湾“高等法院”在今年1月20日修正戒护作业条文,即提解人犯时,除了嫌疑人所涉为重大危害治安的刑事案件,或足认其有暴行、脱逃或自杀之虞者需施用戒具外,其它情形由戒护法警视情况决定。

  他解释,从台北看守所戒护科大门到警备车的路程不超过10米,都在看守所的范围内,戒护法警也有5人,判定陈水扁没有脱逃可能。加上陈水扁案虽为重大案件,但不是重大危害治安案件,法警在16、23日及今天没为陈水扁上手铐,往后是否比照办理,由法警视情况而定。

  黄俊明说,从警备车开出看守所经过5道门,每道门都有管理员,警备车窗户都用铁片隔着,车内也有法警,从看守所到台北地方法院拘留室的路上,这3天陈水扁也没有上手铐。

  他补充说,自从“高等法院”条文修正后,也有其它没有上手铐的例子,都是以通案考虑。(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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