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6月5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劳资争议处理法”部分条文,规定教师、台当局防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关(构)、学校的劳工不得罢工。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法院为审理权利事项的劳资争议,必要时应设劳工法庭;劳资争议,非经调解不成立,不得为争议行为;权利事项的劳资争议,不得罢工。
工会依法为争议行为时,非经会员以直接、无记名投票且经全体过半数同意,不得宣告罢工及设置纠察线,且教师、台当局防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关(构)、学校的劳工不得罢工。
自来水事业、电力及燃气供应业、医院、经营银行间资金移转帐务清算的金融信息服务业与证券期货交易、结算、保管事业及其它办理支付系统业务事业,影响大众生命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劳资双方应约定必要服务条款,工会始得宣告罢工。
提供固定通信业务或行动通信业务的第一类电信事业,在能维持基本语音通信服务不中断的情形下,工会得宣告罢工。
条文并规定,重大灾害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为执行“灾害防治法”所定灾害预防工作或有应变处置必要,得于灾害防救期间,禁止、限制或停止罢工。(高大林)
[ 责任编辑:高大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