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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确定陆资经第三地持股逾30%比照直接投资

2009年05月12日 18:37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5月12日消息 据台湾“今日新闻”报道,台行政当局今天对“陆资赴台投资许可办法”定案,其中备受瞩目的陆资经第三地赴台投资,只要含陆资比率超过30%,即比照陆资直接投资管理。

  台当局“经济部”研拟的“大陆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草案”日前由前台行政当局“政务委员”朱云鹏召集审查,对于陆资经第三地转投资持股比率的认定标准,有50%以及30%两个不同版本仍有待进一步协商。

  报道称,台行政当局“政务委员”兼“经建会主委”陈添枝今天召开跨部门协商会议,确定陆资经第三地转投资持股比率的认定标准将订为30%。

  今天的会议最后决定,为避免陆资经由第三地赴台投资,以规避陆资投资规范,草案中将明订,经第三地赴台投资的公司其含陆资比率逾30%,或陆资对该第三地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都比照陆资直接投资管理。

  至于新增的“陆资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未来将参照“公司法”关系企业专章的规范,以行政函释方式确定范围。

  另外,在证券投资部分,许可办法中也将明确规范,陆资赴台投资可以持有台湾地区公司或事业的股权、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独资或合伙。其中购买上市或上柜及兴柜公司股票,累计或单次超过10%者,即视为直接投资,就必须先向“经济部”申请许可。

  至于累计或单次未超过10%者,则适用“金管会”所订定的“大陆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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