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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彰化县议长公款吃喝案 终审贪污罪成立判刑4年

2009年04月03日 14:08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4月3日消息 综合台湾媒体报道,台湾“最高法院”昨天审结国民党籍彰化县议长白鸿森贪污案,认为白鸿森在1999、2000年间“报公帐、喝花酒”,花费公款近90万元新台币,账单共向彰化县议会报销32次,事实成立,已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褫夺公权2年。

  台湾“最高法院”认为,白鸿森明知相关酒店有小姐作陪,并收取坐台费,还将特种行业的消费收据向议会申请费用,此部分消费与议会联络事务的预算科目无关,白鸿森应为此负责,因此认定贪污罪成立。台“最高法院”昨天还驳回白鸿森的上诉,维持更一审判决。

  白鸿森通过彰化县议会表示,还没接到判决书,没有办法回应,而所谓喝花酒的那些场合,他都没去过,议会开支申报过程都合于规定,并无违法。

  据报道,白鸿森在1986年当选彰化县第11届议员,当时才33岁,接着在1990年蝉联第12届议员,1994年当选彰化县第13届议长,接着在1998年、2002年、2006年,蝉联第14、15、16届议长,创下彰化县议会议长4连霸纪录。(王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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