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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肢残女子8个月大被遗弃 33年后遭母索要赡养费

2009年03月31日 10:52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先天肢残幼时遭母亲遗弃的程小姐,33年后被母亲告弃养。

  中国台湾网3月31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基隆市的程小姐出生时就缺少左手,8个月大遭母亲遗弃,而在33年后,素未谋面的生母控告她置母亲于不顾,要求她每月给付6000元(新台币,下同)的赡养金。

  60岁的朱姓妇人今年3月在法律扶助基金会律师协助下,向基隆市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控诉女儿程小姐置她的生活于不顾,朱姓妇人称自己因心脏病没有谋生能力,还需照顾娘家多病的弟弟,请求法院判决女儿按月给付6000元扶养费,法院预定4月开庭审理。

  父亲跑船 育幼院中度童年

  报道称,程小姐未满周岁即被生母遗弃,生母当年曾因此吃上官司。据台北地方法院1979年的判决书记载,当年朱姓妇人因丈夫长期在海上工作,又与丈夫前妻所生、当时念初中的儿子不睦,在1976年8月7日将8个月大的女儿弃置住处,一个人回了娘家。邻居好心帮忙照料被弃女儿,还被指多事。当年朱姓妇人因此案被依遗弃罪判1年徒刑、缓刑3年。

  回想起没有妈妈的童年,程小姐忍不住红了眼。她说,爸爸曾数度求妈妈回家照顾她,妈妈就是不肯,爸妈两人终于在1977年9月离婚,爸爸被迫将她送到育幼院。

  程小姐说,爸爸当年是商船上的报务主任,每隔3、4个月才会回台湾,爸爸每次回来,都会到育幼院看她并支付学费。程小姐回忆,爸爸每次回来总是紧紧抱着她,还带着她到处去玩。

  小学躲过意外 经常受嘲笑

  念台北市萤桥小学时,程小姐又不巧碰上当年轰动一时的泼硫酸事件,泼酸者闯进教室,致使多位同学受重伤,而她在老师保护下,虽饱受惊吓,幸未被波及。程小姐表示,经过此事,爸爸放心不下,就下定决心辞去商船工作,把她带在身边照顾。

  程小姐描述,她在学校被同学嘲笑是“断手的”、“没人要的小孩”,那时常不禁自问:“为什么妈妈不要我?”、“是不是因为我少了一只手?”成长过程饱含辛酸,长大后求职也因没妈妈被认为家庭有问题,饱受异样眼光。

  生母找上门 子女必须扶养

  程小姐说,如今她与丈夫育有一子,但去年8月,从没见过面的妈妈找上门要求赡养,理由是“就凭你身上流着我的血”。

  程小姐表示,一开始她连对方是谁都认不出,但她强调自己绝不是不孝,虽然残障,但每两个星期都会带孩子到台北市南港区探望80多岁的老父亲,并和丈夫帮着负担他的生活开销,但对生母,她觉得“真的很难做得到”。

  程小姐说,依台湾现行规定,父母不论是否曾尽到责任,甚至凌虐子女,子女均须依法尽赡养义务;但她不禁要问:难道遗弃子女的人,子女长大后也要赡养吗?这样公平吗?

  对于亲生女儿所指,朱姓妇人口齿不甚清晰地表示:“你们如果要相信她(程小姐)的话,就去相信好了。”(焦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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