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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申请停止羁押和解除羁押 今全部遭驳回

2009年02月13日 19:51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2月13日消息 据台“中央社”报道,陈水扁日前再度委由其律师申请具保停止羁押与撤销羁押。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裁定,合议庭认为陈水扁被羁押的原因还未消灭,且有羁押的必要,因此驳回陈水扁的两项申请。

  据台媒报道,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在驳回陈水扁撤销羁押申请的裁定书中指出,陈水扁虽然表示没有逃亡的动机及具体事证,但是合议庭认为他任台湾地区领导人长达8年、权倾一时,虽然现在已经卸任,但实际上仍属具相当影响力的人士。

  合议庭认为,依台检方特侦组检察官起诉的犯罪事实来看,陈水扁及其家人与部属共同涉犯贪渎,情节严重,且通过众多人头账户与繁杂方式将不法所得转汇到岛外账户,难以认定他主观上没有藏匿不法利得,供自己或家人享用的意思。

  此外,陈水扁虽有随扈护卫,但实际上随扈没有强制陈水扁行动力的权限,也没有监管陈水扁行踪的责任。合议庭认为,随扈原则上不得违反陈水扁的自由意志,仅能规划及保障陈水扁的安全,因此陈水扁以身边有随扈做为没有逃亡之虞、不应羁押的理由,并不成立。

  裁定书中还指出,陈水扁在过去“机要费案”侦查时,曾勾串多名共犯、证人,自己也坦承“机要费”并无支付给“甲君”,合议庭认为,确有具体事证显示陈水扁有串证、灭证的动机与行为。

  对于陈水扁委任律师称,羁押使陈水扁与律师讨论案件受到限制,影响被告的诉讼防御权,合议庭认为,经过调查,律师与陈水扁律见面大多有50分钟到1小时以上,律师既然接受陈水扁委任,理应恪尽辩护责任,接见时间不足并非停止羁押的理由。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庭认为,陈水扁遭羁押的原因没有消灭,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因此驳回停止羁押与撤销羁押两项。(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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