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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检方在羁押庭论述称陈水扁及其律师混淆犯罪事实

2008年12月29日 20:42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2月29日消息 台北地院今天召开陈水扁羁押庭,台检方论述时指被告与律师混淆犯罪事实。特侦组检察官林嚞慧强调,“特别费”与“机要费”不能混为一谈,并举证指陈水扁利用职务之便贪污。

  据台媒报道,陈水扁在庭讯答辩指出,单是办理6项所谓“机密外交”、9项重大支出,总额就已超过台检方特侦组起诉认定的贪污1.1亿元(新台币 下同),马英九在台北市长任内的特别费“支出大于收入”被认定无罪,那么他的“公务机要费”也应该无罪。至于南展馆与龙潭购地两案,财经政策推动非“总统”职权,不能因为自己只是关心“政府”施政效率,就视为利用职权收贿。

  林嚞慧论告表示,“机要费”是公款,陈水扁在台湾地区领导人任内也承认,“机要费”必须公款公用,家人不能拿来使用,2003年3月6日后,“机要费”有了新的准则,要求必须设专人专帐管理,不像首长特别费有一半可代替核销。

  林嚞慧表示,“机要费”现在被查出遭人侵占以及被告和家人拿他人发票来核销,当然构成贪污,被告以及辩护律师根本就在混淆犯罪事实,而马英九办公室既已认定“机要费”相关证据不是机密,也就没有泄密的问题。

  林嚞慧还表示,陈水扁虽然没有开口跟台泥董事长辜成允要求4亿元,但他利用台湾地区领导人的权势向台湾行政部门施压,使得原本被台湾行政部门反对的龙潭购地案,后来获得批准。

  林嚞慧说,台湾行政部门花公款100亿元购买土地,被告陈水扁却在背后收取佣金,而4亿元佣金中的600万美元,被告利用亲友间账户层层转汇,就是在隐匿不法所得及典型的湮灭证据。(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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