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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消费者称喝康师傅水被灼伤 法院判康师傅无责

2008年12月17日 14:01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2月17日消息 据“中国财富”杂志报道:10月8日,新疆一消费者喝了一口“康师傅矿物质水”,被灼伤了嘴的事件经《新疆法制报》报道后,迅速被各大媒体及网络转载,成了所谓康师傅“水源门”事件后的一个“质量门”事件,康师傅产品质量亦成了公众关注的目标。日前,记者看到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水民—初字第1804号》,从而了解了事件的结局。

  这名消费者的确在喝了用康师傅矿物质水瓶盛放的液体后,口腔被灼伤。事后,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冷饮摊点的经营者,与第二被告新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康师傅的下属公司)赔礼道歉,支付医疗费700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康师傅在庭审时的辩论中表示:康师傅整个生产过程都有严格的控制程序和标准,不可能生产出具有腐蚀性的产品。市场上常有假冒康师傅制造的伪劣产品在侵害消费都的权益,从本案产品内装液体具有浓烈香蕉水气味以及原告口腔灼伤等因素判断,如此损害消费者健康的产品绝对不是该方生产的;原告饮用的瓶装水在其开启前是否就已经开启不能确认;据了解,华凌商贸城内工作人员经常使用已废弃空瓶盛装香蕉水和油漆。康师傅据此认定原告饮用的液体不是康师傅生产的矿物质水。康师傅并提供了各类检验报告及工艺流程图等相关文件。

  乌鲁木齐市磨沟区人民法院经过庭审,查明原告(消费者)购买的“饮用水”与康师傅瓶装水在瓶中的水位不一样,且查明第一被告(摊贩经营者)销售给原告的“饮用水”,与其提交法庭的康师傅供货之饮用水标签上生产地址不一致,据此做出判决。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水民—初字第1804号》判决书认定:“被告(摊贩经营者)对原告因该事件上遭受的相关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顶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顶津公司的辩称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一、被告(摊贩经营者)赔偿原告医疗费150元;二、被告(摊贩经营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据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判决书已生效,并已执行完毕。

  记者就此采访了康师傅饮品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国书,他表示,康师傅矿物质水与国内各大品牌的瓶装水一样,是规模化自动化流水线生产而不是手工的小作坊,每天每个批次的流水线生产的瓶装水有数万瓶,根本没有可能单独一瓶水在生产中发生严重质量事故。黄国书说,本案结果康师傅之所以一直没有公布,是因为康师傅只愿默默地以最好的质量服务于消费者,浊者自浊,清者自清。康师傅始终视消费者为上帝;虽然这位消费者被灼伤与康师傅无关,但他还是要代表康师傅对那位不幸被灼伤的老人家表示深深的同情和慰问。(正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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