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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津台两地产业合作 天津出台十项优惠政策措施

2008年12月15日 22:06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2月15日消息 为发挥天津滨海新区开放的政策优势,努力把天津建设成为国际港口城市,加强津台两地合作,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15日上午,在天津滨海新区举办的首届津台投资合作洽谈会上,天津市发布了促进津台产业合作的10项政策措施,对在津投资的台资企业给予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这十项政策措施分别是:

  一、鼓励台资参与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对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的台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财政支持,在融资扩展、政府服务、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二、对台资先进制造业企业实施建设、经营、增资扶持,给予新增业务、协作配套、财政贡献奖励和厂房租用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对台资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和企业,在水电气配套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台资高新技术研发机构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和经认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以财政返还方式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鼓励台资企业来津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构建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适当财政补助,在一定期限内,财政给予税收返还优惠政策;

  四、支持台资金融企业来津发展,支持台资金融机构扩大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促进津台金融人才、资本等要素市场的合作、交流和信息共享;

  五、对于台资在津投资具有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特点的现代物流企业,具有高端服务技术的现代服务企业,填补产业或行业空白的企业以及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六、鼓励台资企业在津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经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本市《创业投资项目指南》规定范围内的资金,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70%的,自获利年度3年内,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返还地方分享部分;

  七、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从事现代农业技术的台资企业,可给予高科技企业认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台资企业发展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并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资金补贴或贷款贴息扶持。

  八、适当放宽台资进入文化体育领域的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尚未允许进入的文化教育新闻传媒的部分领域外,允许台资企业对文化体育事业进行投入,鼓励台商来津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高等教育领域。

  九、鼓励台湾高科技人才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高新技术和新兴服务业企业,并给予优先准入支持。高新技术作价出资或入股,经审批机构核定作价金额不受限制。

  十、简化办事程序,海关、税务、工商、检验检疫、外汇等管理部门实行“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服务制度;对台资企业用地予以支持;积极为台资企业中长期任职的台籍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办理5年期居留签注;指定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等12家医疗机构作为台胞定点医院,满足在津台商子女就学需求,并纳入天津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台生学费执行与天津市学生相同收费标准。

  据天津市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2008年10月底为止,该市共批准2014家台资企业,合同投资金额55.95亿美元。目前台商在天津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并且有逐渐向滨海新区聚集的趋势,在滨海新区的台资企业数与投资总额,占整个天津台资的比率分别达到48%、66%。(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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