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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特侦组加紧扁案第二波侦办 不排除再声押陈水扁

2008年12月14日 09:08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2月14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陈水扁被押32天后,昨天凌晨获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裁定当庭释放,当庭释放并非无条件开释,合议庭将在裁定书中对陈水扁附加“不得挟群众力量拒不到庭”的应遵守事项,如有违反,可依“回笼条款”的“紧箍咒”再羁押陈水扁。台特侦组侦办扁案第二波行动也不因起诉放缓,将来如发现新事证,特侦组不排除再向法院声押陈水扁。

  报道称,台特侦组昨天没有休息,反而利用假日加班,请相关单位协助勘验月前在陈水扁办公室查扣的机密文件。包括扁家搬移7.4亿(新台币,下同)现金流向、二次金改、“机密外事”经费等案,都已查到不少事证。

 

  检方调查认为,陈致中是扁家2005年后的财务总管,移转7.4亿元的操盘手就是陈致中,其中部分已被掌握的是企业贿款;后续侦办如发现陈致中参与扁家收受企业贿款,并主导洗钱等事证,不排除再次约谈甚至声押陈致中。

  合议庭限制陈水扁的“紧箍咒”是赋予法官在裁定停止羁押时,可以命被告遵守“适当事项”,违反者,法官即可命再羁押。

  台北法院合议庭要求,陈水扁应遵守事项为“不得挟群众力量拒不到庭”。不过,有人认为这项限制显得笼统。台法界人士称,解释权在该合议庭,合议庭能放,就能收。陈水扁若单纯谈论案情,为自己无罪辩护,法院应无权限制;但若扁煽惑群众来对抗司法,到处发表攻讦司法的刺激性言论,而影响审判的进行,合议庭可径自裁定陈水扁未遵守“应注意事项”,再执行羁押。

  台法界人士表示,法官于撤销羁押时,常会要求被告定期报到、不得恐吓或危害相关人的身体或财产,本案限制被告不准挟群众自重的要求是首例。

  报道称,台特侦组目前掌握的情资显示,7.4亿资金的移转,主要操盘手是陈致中,由于其中已有部分被掌握是企业不法贿款,后续侦办行动,如发现陈致中参与扁家收受企业贿款、并主导洗钱等具体事证,不排除成为下一个特侦组声押对象。台媒称,特侦组最近密访多家金控、企业负责人,已取得不少与扁家资金相关证词。

  报道称,扁家的7.4亿元流向,同样是特侦组目前追查重点,陈致中曾两度与黄睿靓到国泰世华保管室查看这笔巨款;特侦组已将陈致中列为7.4亿元洗钱案的主角。 (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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