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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民代提案更改台湾相关条例 加重处罚行贿者

2008年12月08日 06:30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2月8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检方调查陈水扁家族疑似洗钱案,发现台湾“二次金改”中疑似有企业行贿。但依台湾现行的相关规定,只要受贿的公务人员作为不违背职务,行贿者即可置身事外,该项条例在台湾引发争议。国民党“立法院”党团提案更改相关条文,增订对公务员未违背职务受贿,行贿者也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贿金额2倍以下罚金。

  据台媒报道,国民党团提出的修法草案,也提高行贿要求公务员有违背职务作为的刑责与罚金。该修正草案已排入台湾“立院”本周四的审查议程,一旦获得通过,未来台当局各种招标案,若厂商行贿获取评选委员名单、底标等,或通过赠送红包,希望加速台当局公文签呈速度等,都属违法行为。台湾法务部门已表态支持这项修改草案。

  提出修正草案的国民党籍“立委“谢国梁表示,台检方特侦组侦办扁案,多家台湾金控公司都传出汇款扁家,台湾社会多认为企业已涉违法,但实际却对行贿的企业无法可罚。因为台湾现行的贪污治罪条例仅仅规范不得以行为、期约、交付贿赂或以其他不正利益,要求台湾公务员”违背职务“,但像“二次金改”是原陈水扁当局的既定政策,不符合“违背职务”的条件。因此若如元大律师声称元大马家汇款扁家2亿元(新台币 下同),只是要求扁当局高层不要对既定的金控并购案插手,该行为就不符合台湾现行规定认定的行贿条件。

  谢国梁强调,但这凸显现行的贪污治罪条例设计不但有司法死角,更是行贿无法阻绝的重要原因,而且,若行贿弊案爆发后,贿赂者只要肯出面咬出收贿对象,就可以安然脱身,更让人觉得没有是非,他因此提案修法。

  据台媒报道,台湾现在贪污治罪条例规定,对于行贿者要求台湾公务人员有违背职务的行为、期约、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行贿者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谢国梁等“立委”提出的修正草案,除加重对台湾公务人员违背职务时,行贿者的罪责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行贿金额5倍以下罚金外,另增加对台湾公务人员未违背职务,但只要出现贿赂行为,行贿者也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行贿金额2倍以下罚金。

  谢国梁日前提出修正草案,并争取国民党籍“立委”连署,该案在11月中旬国民党党团大会通过,并改以党团名义提案获顺利交付台“立法院”审查,台“立法院”将在本周四进行初审。谢国梁表示,他曾向台湾法务部门主管王清峰提起此案,王清峰表示支持,台湾法务部门也排定在12月中旬举办相关听证会。(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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