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1月26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陈水扁涉嫌贪污等罪嫌遭收押禁见,其委任律师郑文龙自行代陈水扁提出抗告。台湾“高等法院”今天下午以“抗告人本人未签名、不合‘法律’上程序”为由,直接驳回。
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既然陈水扁是抗告人,自应具备陈水扁本人签名,或由本人盖章或按指印,抗告书状的“法律程序”才算完备,但是抗告状最末页没有陈水扁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并不合规定上的抗告程序。
台湾“高等法院”指出,法官于11月18日要求抗告人在3日内补正,但是陈水扁、郑文龙至今都没有补正,这项抗告不符合“法律”上的程序,因此抗告理由等实体部分的争辩也不需审酌。(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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