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1月20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当局“经建会”今日在“行政院院会”提出“促进消费─发放消费券”报告,将消费券使用期限缩短为必须在2009年9月30日以前使用完毕。此外,由于消费券等同代币,将特别规划防伪设计。
报道称,为了有效提振景气,台当局行政主管部门将提出“振兴经济新方案”,内容涵盖发放消费券、扩大公共建设、推动都市更新、鼓励民间投资及产业再造等。台当局“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消费券部分方案,其它部分将于下周一通过。
台当局“经建会”在报告中指出,此次消费券的发放,是以台湾居民为对象,不采取排富条款,每人金额3600元(新台币,下同),民众若考虑自身并无需求,可捐赠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并依所得税法作为综合所得列举扣除额。
台当局“经建会”表示,消费券的设计将采券不采卡,主要是考虑储值卡规划耗费耗时;消费券面额分为500元及200元两种(发放3600元,包括500元6张及200元3张),使用时不找零,使用期限至2009年9月30日止。由于消费券等同代币,将特别规划防伪设计。
台当局“经建会”也表示,消费券的使用限用于购买货物或劳务。消费券之兑领以已办理营业登记之营业人为限;营业人于消费券背面载明其名称、营利事业统一编号及负责人名称后,即可存入其往来金融机构账户兑领。
台当局“经建会”指出,此案所需经费估计约829亿元,财源筹措将采编列特别预算方式进行,台当局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力寻求立法部门的支持,尽早通过相关特别预算并尽速发放消费券。 (易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