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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毅:台资企业可在一定前提下租赁大陆农户承包地

2008年10月15日 10:26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0月15日北京消息 国台办发言人杨毅在国台办今天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大陆从事农业生产、加工和农业科研推广的台资企业,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性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租赁农户的承包地。

  杨毅今天在国台办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答海峡卫视记者关于农村制度改革的新政策对两岸之间的农业合作,包括台商投资大陆农业有那些影响时,做了上述表示。

  杨毅指出,对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主要是鼓励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的资源开发,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形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科技单位如果需要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发展设施农业,可与乡镇农业示范场或国有农场结合,利用其设施和土地,也可以小范围向农户租赁承包地。在大陆从事农业生产、加工和农业科研推广的台资企业,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性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租赁农户的承包地。(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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