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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遏毒 持毒最高判五年以上供出毒源或免刑

2008年09月19日 10:12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9月19日消息 据台媒报道,台“行政院”昨天的“院会”通过了“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修正草案,未来若“立院”审议通过,对持有海洛因、古柯碱等第一级毒品纯质净重20克以上者要加重刑责,供出毒品来源及犯罪自白者则可减刑或免刑。

  据报道,台“法务部长”王清峰指出,“行政院”版的“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将加重持有海洛因、古柯碱等第一级毒品纯质净重20克以上者刑期,从原来的3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到5年以上有期徒刑;持有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毒品纯质净重100克以上,亦加重其刑责。

  王清峰也特别举例,过去因为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级毒品者不处罚,毒贩因此告诉青少年说“这个吸了不会有事”,为避免成为法律漏洞,这次修法对于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级毒品者,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行政罚锾,并接受4到8个小时的毒品危害讲习。

  为增加毒贩供出上游的诱因,王清峰表示,修法规定,供出毒品来源因而查获其它正犯或共犯者,可减轻或减免其刑,如果是在侦查及审判中自白,可减轻刑责。

  王清峰说,修正版精神在于使吸毒者不再吸毒,使毒贩不再利用现行法律漏洞引诱青少年吸食第三级、第四级毒品,通过扩大破获毒品上游及没收毒贩不法所得的手段,遏阻毒贩继续贩毒。(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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