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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拟出新规:公务人员财产来源不说明或判三年

2008年09月18日 09:11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9月18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行政主管部门今天有望通过“贪污治罪条例”修正草案,增列“公务人员违反不明来源财产说明义务罪”,对疑似贪污犯罪公务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课以公务人员说明财产异常增加的义务。此项规定未来若在台“立法院”审议通过,台当局公务人员对于异常增加的财产不说明或说明不实,最高将处三年有期徒刑。

  报道称,召集协商研讨的台当局“政务委员”高思博强调,此罪名的增订,将能发挥严正打击贪腐的作用,并提供检察官办案更多可以使用的工具,可望缓解过去侦办困难。

  台湾法务主管部门“次长”黄世铭日前说明,增订该规定后,对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期的三年内,若财产增加总额超过公务人员最近申报综合所得的总额,检察官可令其说明这些增加财产的来源。如果公务人员不愿意说明或说明不实,增订的条文准备课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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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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