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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法院”通过相关规定 开放人民币在台兑换

2008年06月12日 13:15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6月12日消息 据台湾东森新闻报道,台湾“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法”,开放人民币在台湾地区定点兑换,最高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但为遏止黑市买卖,“违法”交易者除了没收外还要处以罚锾。

  此次“修法”,把人民币在台兑换的主管机关由原本的台当局“陆委会”,移交给“金管会”以及台湾“中央银行”。

  根据新规定,台湾地区指定银行可办理兑换业务,兑换金额以2万元人民币为上限。初期规划为单向人民币兑换新台币,但在货源稳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双向买卖。

  为了防止黑市交易,“修法”中也明定了罚责,“违法”交易会遭到没收的处分,换句话说,观光业者、风景点、土产店等等,不可以直接收人民币。此外,非指定银行进行人民币买卖,除没收之外,还可以并罚新台币30万到150万罚锾。(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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