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5月19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检察总长”陈聪明今天召开全台湾地区检察长会议,讨论“首长特别费案”侦办方式,并统一侦办标准。会议决定,“领据特别费”部份,除非检察官能证明“首长”非因公支用,否则推定为因公支用;“单据特别费”部分,检察官则须依经验法则从宽认定。会议也建请相关部门,就“特别费”制度研议“修法”或制定“特别条例”。
报道称,台“高检署”指出,特别费领据报结部分,检察官须参酌全案证据资料,了解“首长”是否依循台当局“行政院”相关函释,由办公室助理人员按月出具领据列报半数“特别费”,并依会计单位的实务作业程序直接将款项汇入账户或给付现金,据以认定“首长”主观上有无不法所有意图以及客观上有无施用诈术。
台“高检署”认为,由于“特别费”领据部分不需提供单据,除非检察官能证明显非因公支用外,均推定为因公支用。
台“高检署”表示,单据核销是否因公支用,检察官须依经验法则斟酌实际付款人是否为“机关”、“首长”本人或授权之人,并要了解消费态样、时间、地点、所换得的服务或商品客观上是否合乎情理。此外,检察官也要考虑“首长”本人或家人日常生活支出是否符合社会常情。
报道指出,台“特侦组”侦办民进党当局“首长特别费案”已近尾声,检方发现部分台当局现任“首长”以他人发票核销“特别费”。由于台“立法院”“会计法修法”已进入付委程序,有可能在本会期三读通过,将“特别费”除罪化。台“特侦组”将在5月31日决定结案时程,若“修法”无法完成,预计近期内将全案侦结。(章潘)
[ 责任编辑:张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