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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有未成年子女的大陆配偶可申请在台工作

2008年04月08日 14:00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4月8日消息 台当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天发布修正“大陆配偶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期间工作许可及管理办法”,放宽大陆配偶在台依亲居留期间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即得申请工作许可在台工作,自4月10日生效实施。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当局“劳委会”表示,基于大陆配偶与台湾地区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家庭经济需求增加,为使大陆配偶有更多机会协助家庭经济,所以研议放宽大陆配偶在台依亲居留期间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即得申请工作许可在台工作。

  台当局“劳委会”指出,此次修正规定后,大陆地区配偶与台湾地区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得检具有最近3个月户籍誊本正本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台当局“劳委会”申请核发工作许可。但婚姻关系存续中的大陆配偶,有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经台湾地区配偶收养且在台生活者,须另检附入出境许可证。

  此外,台当局“劳委会”说,大陆配偶对申请工作许可事项,若有提供不实或失效数据的情事,属于工作许可管理重大缺失,台当局主管机关应不予核发工作许可,已核发者应撤销或废止其工作许可。(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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