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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律界人士认为陈水扁可能卸任后就会被起诉

2008年03月28日 21:57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3月28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马英九近日表示,就职后将不会对陈水扁所涉“公务机要费案”特赦,让司法程序走完。对此,台“最高检察署”特侦组表示已准备就“公务机要费案”分案侦办。台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案发展可能有两种情形,一是陈水扁可能在5月20日卸任当天即被依贪污罪起诉,二是再经台“特侦组”检察官调查后起诉。

  台“最高检察署”特侦组今天上午对重大敏感议题的响应低调到不行。特侦组发言人陈云南表示,“还没有发生的事,没办法说明。”但根据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规定,卸任“元首”涉案的调查权属于特侦组,特侦组虽然目前还未分案,但高层已有中意的办案人选,由于台检方目前仍认为陈水扁与吴淑珍是共犯,因此,可能分案后直接起诉或传讯后再起诉。

  报道称,2006年11月3日,前台湾“高检署”查黑中心检察官陈瑞仁借调台北地检署,将“2006年度侦字第23708号公务机要费案”依贪污、伪造文书罪起诉,被起诉者包括有陈水扁夫人吴淑珍、前陈水扁办公室秘书马永成、前陈水扁办公室主任林德训、出纳专员陈镇慧。

  当时,陈瑞仁认定陈水扁是共犯,于起诉书中叙述犯罪事实提及“陈水扁先生”时,在其后以括号注记“俟其经罢免或解职后再行诉究”。根据陈瑞仁的说法,陈水扁两度接受讯问,他都告知陈水扁是“被告”,且告知陈水扁应有的法律权利,陈水扁皆称愿意接受调查。

  报道指出,陈瑞仁对陈水扁侦查而未起诉的动作,后来被台法律界形容他视陈水扁为“潜在性被告”,台法律界讨论莫衷一是,原因在于台湾“宪法”赋予现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刑事豁免权。(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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