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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嘉义县长陈明文涉贿选案 第三度更审被判有罪

2008年03月21日 09:38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3月21日消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湾嘉义县长陈明文(民进党籍)在2001年首度参选县长时,由“阿文之友会”招待选民免费旅游被控贿选。案经“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三度审理均判无罪后,更三审却大逆转改判有期徒刑9个月,褫夺公权2年,缓刑3年。但陈仍可上诉。

  更三审合议庭法官认为,陈明文为求当选县长,竟以期约不正当利益行为企图影响选民,严重恶化社会贿选风气,另在犯后,虽坦承举办活动,却仍以“干部研习”企图包装贿选不法意图,恶性不浅。

  同案其他7名被告,包括:陈妻廖素惠及服务处职员孙淑文等三人以及椿脚黄金山等3人,也分处2个月又15天、4个月又15天等刑期,并谕知褫夺公权、易科罚金及缓刑处分。

  2001年3月,时任台“立法委员”的陈明文为参加第14届嘉义县长选举,与妻子、服务处职员、各乡镇桩脚,共同策划以“阿文之友会”名义,免费招待3600多名具投票权嘉义县选民,分批前往云林县剑湖山世界、台南县走马濑农场及顽皮世界游乐区等地,参加“种子研习营、干部训练”课程。

     活动期间,陈明文均上台发表演讲,并要求参加者在县长选举时支持他;地方同派系政治人物及桩脚,也曾分别上台推销陈明文政绩,并吁请选民把票投给他。

     案经嘉义县警局、台“调查局”嘉义县调查站移送嘉义地检署提起公诉后,嘉义地方法院对陈明文判刑1年6个月,褫夺公权五年,缓刑五年;其余7名被告各处刑9个月至5个月不等刑期,并谕知褫夺公权、易科罚金及缓刑处分。

     但陈明文等人不服上诉后,台南高分院从二审、更一审到更二审,连续三度判处陈明文等人无罪,直到更三审才逆转改判有罪。 (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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