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3月12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最高检察署”特侦组不起诉案件的再议问题,台当局“法务部”和检方高层讨论后,决定由“检察总长”陈聪明自己审核;特侦组近日内将把谢长廷、苏贞昌等不起诉案件,交由陈聪明审酌有无重新调查再议的必要。
至于“立委”邱毅日前就谢长廷“特别费案”提出5张连号发票的相关事证,检方表示将作为再议时的参酌。
“检察总长”陈聪明认为,如果相关事证可能影响侦查结果,或是当初应调查而未调查,可将原先的不起诉处分撤销,发交其它检察官续行侦查。
报道称,特侦组去年侦结谢长廷担任高雄市长的“特别费案”,认为谢长廷幕僚陈雨鑫以他人发票核销首长“特别费”,不构成贪污,但是涉及伪造文书,因属微罪而予职权不起诉处分;谢长廷因未经手、也不知情,获不起诉。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无期徒刑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经检察官处分不起诉,如果没有声请再议之人,检察官应依职权径送上级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声请再议;特侦组不起诉案件的再议程序,因此也引发了讨论。
“最高检察署”日前呈报给“法务部”的“特别侦查组办案作业要点”,关于特侦组检察官不起诉的案件,将交由“检察总长”审核。不过,“法务部”则是有人质疑特侦组的不起诉案件,同样经过“检察总长”核可,此举岂非“右脑审查左脑”?也有人认为不起诉处分的确定效力攸关人民权益,应由法律另订再议程序。
“法务部”内部意见并不一致,最后函复“最高检察署”,表示在未完成相关“修法”前,仍由“最高检察署”自行斟酌;因此,依“最高检察署”的意见,包括谢长廷、苏贞昌及前“司法院长”翁岳生的“特别费”不起诉案,都将交由“检察总长”陈聪明审查是否再议。(高大林)